8月26日,生态环境部举行8月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重点工作。随着督察力度的不断增大,企业应有必要了解哪几个方面的知识?
未编制环评、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批,建设生产线。或在环评审批后,未按照环评进行建设。性质、规模、生产的基本工艺发生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过期,擅自开工生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处以10万元-100万元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移交公安部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1)未依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未依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依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水)污染防治法》处以2万元-20万元罚款。
(2)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作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4)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每次处以5000元-2万元的罚款。
(1)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2)未依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3)未依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依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5)未依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3)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管道、设备做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使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依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1)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3)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