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们国家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渐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跟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人民生活需求的广度和深度大大拓展,满足这种需求的民生保障也逐渐放大,民生范畴由原来保生存保基本,发展为保权益保能力,民生保障被赋予了更丰富的内涵和意义。十九届四中全会逐步发展了民生内涵,创设性地提出民生保障制度建设,并将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极大地提高了民生保障的制度地位和政治功能。民生保障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势,是新时代应当关注和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以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为背景,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为目标,分析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组成部分的民生保障制度,并阐释其丰富的时代内涵和发展逻辑。
社会主要矛盾转变是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生计发展的全局性、历史性重大变化,反映了国家对社会形势的科学判断和人民对生存发展的需求变化。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过程同时也是民生保障不断演进的过程,清晰地反映了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与民生保障的相互促动,民生保障已成为推动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手段。从“物质文化需要”到“美好生活需要”的转变,标志着一个以满足有限的、低层次的民生需要为主要任务的旧时代的终结,而一个以满足全面的、更高层次的民生需要为主要任务的新时代的开始。通过民生保障制度满足全体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已成为党和政府的根本任务之一,是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一把“利器” 。
新的社会主要矛盾背景下,社会保障发展既表现出横向协调性欠佳(即发展的范围和领域不平衡),也表现出纵向成长性不足(即发展的水平和质量不完全),阻碍着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实现,民生保障的使命任重道远。正如十九大报告所描述的:“民生领域还有不少短板,脱贫攻坚任务艰巨,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居住、养老等方面面临不少难题。”因此,进入新时代,构建一个多层面、多维度、高质量和促进人全面发展的民生保障体系,能积极回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变后的民生新需求,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让全体国民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指出:“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这一论述表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之间的内在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指以科学、高效的手段对国家事务进行相对有效治理,它是一个全领域、全方位、全主体的能动过程,突出体现制度建设的及其重要的作用,从而形成一体推动、一体落实的有效机制。民生保障作为国家治理的支柱性制度安排,具有解除人民生活之忧、提供稳定未来预期的重要功能,亦需在现代化的轨道上逐步的提升制度执行力和效能,实现民生治理现代化,这既是民生保障制度发展完善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积极回应。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确定进入新时代,全面小康社会的蓝图即将变成现实,国家发展站在了快步建设现代化强国的轨道上,但民生改善无止境,民生发展无止境。一方面,民生领域任旧存在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如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差距仍然较大,除了基本的生计与发展需求外,民主、法治、生态等方面的需求也亟待满足。另一方面,跟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民群众还希望生活水平更高、质量更好,以及由此带来的生活质量、生活品位的提高。因此,只有持续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民生保障制度,提高民生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满足人民日渐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只有不断厚积民生制度优势,才能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只有不断加快民生建设步伐,才能确保“两个一百年”宏伟目标的实现。践行民生保障制度,着力提高民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集中体现,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