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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下半年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工作将开展

时间:2024-02-27 来源:资本运营

  为进一步落实住建部、省关于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文件精神,深入推动我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切实发挥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下简称“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标杆引领作用,提高全市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精细化管理上的水准,现将培育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将培育、日常监督检查和评审工作贯穿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全过程,着重培育一批质量安全管理亮点突出、科技含量高,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标准化示范工地”。通过树立典型,积极引导,全方面提升我市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上的水准,推动全市市政公用工程各项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工程基本建设手续齐全。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单个工程建设价格应达到500万元以上,工程工期至少在3个月以上;公用工程单个工程建设价格应达到100万元以上,工程工期至少在1个月以上。

  (四)注重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低影响施工建设,绿色实施工程技术应用2项以上。

  (五)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双重预防体系落实到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卫生防疫等措施落实到位,安全生产培训到位,应急管理到位。

  (六)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制度且规范使用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

  (七)工程建设过程中,参与申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设计企业、监理企业、施工劳务企业未因涉及申报工程问题而被列入建筑行业失信黑名单、市级及以上失信黑名单。

  (九)对照《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标准化考核评价标准》(附件4)或《青岛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评价标准》(附件5)自评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

  (一)“标准化示范工地”由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据工程项目实际管理情况自愿申报参评,并负责汇总主要参建单位的相关资料,参建各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等做出承诺。申报参评“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应在开工前成立创建领导小组,并将创建计划列入项目创优目标,编制创建实施专项方案。参评项目应设立“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档案盒,留存相关图文资料备查。

  (二)申报资料以A4幅面胶装汇编成册,封面右上角标注申报 “区(市)名称”。申报资料内容包括:申报表(附件1);申报承诺书(附件3);工程施工手续(中标通知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创优实施方案和措施;工程创新成果;工程施工期间因质量、安全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企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轨道交通工程及项目所在地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市政公用工程,申报材料请于2021年11月19日前报送至市市政公用监督站各相应监督科室,由各监督科室统一推荐,各监督科室于2021年11月22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及《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汇总表》(附件2)汇总至综合业务科;其他区(市)的工程申报材料须报送至工程所在地市政公用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各区市监督管理部门请于11月22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及《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汇总表》(附件2)报送至市市政公用监督站综合业务科(南九水路2号甲401室)。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公务邮箱

  评审工作采取日常管理评价、观摩评价和社会评价综合评分的方式组织实施。三项评价同时开展,比重分别为60%、30%、10%,总分100分。综合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的工程可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

  1.日常管理评价。重点评价申报工程日常管理情况,对工程所在地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工程由市市政公用工程监督站相关业务科室根据职能分工,结合申报工程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评分或提出评价意见,形成日常管理评价得分。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参评工程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评分。

  2.观摩评价。由市市政公用监督站具体组织实施,聘请行业内专家共同参与观摩评价,对照《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标准化考核评价标准》(附件4)进行现场评分,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3.社会评价。申报“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接受社会监督评价。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经查实,将视情节在社会评价权重分值内进行减分;对涉及不符合申报条件事项的工程,取消其评审资格。

  (一)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将建设、施工、监理的主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进行明确分解,切实将压力和责任传导到企业和工程各管理人员,构建起企业、项目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

  (二)严格申报评审程序。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对于综合评价得分低于70分或申报各方主体出现违背申报承诺行为的,将按照市场主体信用考核办法予以惩戒。对存在严重失信、影响恶劣问题的,将各相关参建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

  (三)严格落实优质优价政策。根据《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落实优质优价政策的通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创优费用,确保优质优价费用按期足额结算。申报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劳务企业,要提高认识,严格标准,积极创建优质工程。

  (四)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和绿色施工技术推广。各参建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主动研究,积极创新,不断加大智慧化工地管理、绿色施工及装配式建筑等新技术应用。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企业要带头落实建设工地环境提升各项要求,积极推广太阳能利用、自动防尘喷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材料应用、垃圾分类处理等一系列节能减排措施,有效杜绝扬尘的产生和建筑垃圾的污染,降低项目管理成本,实现施工过程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五)提升创建示范效果。各区(市)市政公用工程监督管理部门要适时组织观摩活动,推广“标准化示范工地”先进管理经验,互相交流学习,切实提高和促进参建各方的标准化管理水平,达到以点带面、整体提升的效果。“标准化示范工地”获评情况将作为“青岛杯”、山东省市政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山东省市政金杯工程等评选推荐的重要依据。同时,对获评“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等,依据考核规定分别给予相应信用考核加分。

  (六)健全完善培育监督考评机制。要求各区(市)市政公用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培育、引导推广和监督检查力度,鼓励督促参建单位将标准化管理落实到施工现场的每个细节。市市政公用工程监督站将不定期对参评的“标准化示范工地”进行暗访复查,并接受社会监督评价,对施工过程中降低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因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或工程质量等问题引起群体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查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随时取消其评审资格,已获得“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并依据考核规定进行信用考核扣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