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月26日电 据安徽证监局网站26日消息,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中水致远)及方强等10名签字评估师被出具警示函。
安徽证监局指出,经查,发现中水致远及有关人员在内部治理、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合肥泰禾卓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下称泰禾智能项目(2022年),签字评估师:方强、周琴、王友林)、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合肥泰禾卓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所涉及的合肥泰禾卓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下称泰禾智能项目(2023年),签字评估师:方强、周琴、王友林)、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北京慧博云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所涉及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商誉减值测试项目(下称慧博云通项目,签字评估师:刘英敏、李媛媛)、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购成都富临长运集团有限公司所涉及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商誉减值测试评估项目(下称富临运业项目,签字评估师:刘方韬、刘垚)、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宁波捷力克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下称贝斯美项目,签字评估师:徐向阳、郑晶晶、周钦)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责任保险购买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二是分公司内部治理未统一。各非直属分公司财务核算和人事自行管理,如四川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通过缴纳固定比例“管理费”方式向总公司缴纳费用,分公司日常费用支出无需总公司复核;分公司自行制定人员薪酬利益分配标准,员工薪酬与岗位级别挂钩,除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外,其余人员岗位级别由分公司自行确定。三是四川分公司1名项目经理在其他土地评估机构登记执业。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定估计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一是质控体系未严格一体化。总公司质控部仅对内部部门及直属分公司承做项目进行质控复核,对于非直属分公司的项目直接委派管理层作为质控复核人;安徽分公司质量复核人员薪酬发放、绩效考核均由分公司管理。二是部分业务委托合同签订不规范,业务委托合同未签订日期。三是部分项目管理类底稿制作不规范,相关程序编制日期存在错误或矛盾。四是个别制度未制定细则,《分公司评估报告审核授权管理制度》中未对分公司满足三级审核人员的具体实际的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五是内部执业质量检查发现的项目问题,未正式书面发文反馈分公司及采取规范的追责程序。
一是个别项目独立性声明不完整,遗漏有关人员。二是2名执业人员在执业期间交易或持有客户股票。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二条、《资产评定估计职业道德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是收入预测不够审慎,未见结合产品营销售卖周期、订单类型等情况预测收入。二是经营成本相关指标预测依据不充分,未见结合产品设备部件加工方式变化等情况对经营成本中制造费用及其他等相关指标进行预测分析。三是部分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对存货执行抽查盘点程序;未见对其他应收款中大额欠款个人获取相关原始单据等资料;未见对被评估单位子公司合肥英特赛瑞工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其他应该支付款执行函证或替代程序。四是运用资金相关指标测算分析过程记录不充分,未见存货、应收款项及应付款项周转次数具体测算分析过程。五是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存在表述错误。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资产评定估计程序》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资产评定估计档案》第十一条,《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第四条的规定。
一是收入预测不够审慎,未见结合产品营销售卖周期、订单类型以及预测期2023年在手订单等情况预测收入。二是经营成本相关指标预测依据不充分,未见结合产品设备部件加工方式变化等情况对经营成本中制造费用等相关指标进行预测分析。三是部分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将存货抽盘日期盘点结果倒扎至评估基准日;未对应该支付的账款中地太科特电子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回函差异予以关注;未见对被评估单位子公司合肥英特赛瑞工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应该支付的账款、其他应该支付款执行函证或替代程序;未见被评估单位子公司海南泰然弘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伦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相关科目评估底稿。四是运用资金相关指标测算分析过程记录不充分,未见存货、应收款项及应付款项周转次数具体测算分析过程。五是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中存在多处错漏。六是资产评定估计委托合同缺少签署日期。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资产评定估计程序》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资产评定估计档案》第十一条,《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第四条,《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资产评定估计委托合同》第六条的规定。
一是主营业务收入预测依据不充分,未见结合在手订单、发展的新趋势等情况,对预测期出售的收益增长比例做多元化的分析。二是成本费用预测依据不充分,未见结合人力成本构成、人员薪酬等情况,对预测期成本费用中人力成本取值做多元化的分析。三是应付职员薪酬预测依据不充分,人力成本及盈利预测期趋势与应付职员薪酬及应交税费预测趋势不一致,未见应付职工薪酬及应交税费预测依据及分析过程。四是评估报告或评估说明中存在多处错漏。五是资产评定估计委托合同中未填写评估目的。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资产评定估计程序》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第四条、《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资产评定估计档案》第七条,《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资产评定估计委托合同》第七条的规定。
一是评估计划定制不到位。底稿中无评估工作规划表,未见确定履行各基本程序的繁简程度。二是对商誉资产组范围恰当性的核验不到位。未对商誉资产组初始范围、前后期一致性做必要的核查验证,未对企业来提供的评估基准日各资产组组合财务报表数据来进行有效复核;未对评估基准日商誉资产组不包含总部资产、并购投资资产和龙门山车站资产,同时包含部分投资性房地产的恰当性做必要的核验。三是对公司预计未来现金流有关的资料核验不到位。对预测年度内各期资本性支出2.36亿元仅收集了公司编制的明细表;底稿显示部分另外的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及其他流动资产与经营相关,但未纳入运用资金计算;对车队资产组收入核验不到位,存在收集的资料与评估范围无关,未分析核验相关预计收入的证据是否充分等问题;对另外的事项核验不到位,如预测2023年营业收入时相关参数选取无依据、未考虑成都长运总部对各资产组经营性收支的影响且无依据。四是车辆房产等资产评定估计不到位。未编制在外运营车辆的核查底稿,与评估说明中相关描述不符;行驶里程多的旅游车评价估计价格反而高,且未见依据;部分土地评估未使用基准日附近的地价指数,站北客运站资产组未包括约定的搬迁补偿金额,导致相关资产评定估计价值计算不准确;车队资产组中有2项房屋建筑物未见土地使用权证,评估报告未披露相关产权瑕疵;底稿记录缺失或存在矛盾,如未见车队资产组车辆的市场法评估底稿以及评估利用的2021年度审计有关的资料,个别设备成新率为负等。五是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不充分、不准确。评估说明中未披露采用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取值140元/平方米的情形;部分评估报告附件存在错误。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定估计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资产评定估计程序》第五条、第七条,《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资产评定估计档案》第五条,《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第四条、第二十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一是收益法中运用资金评估有一定的问题。关于营运资金的预测资料中年度付现成本未包括当年经营成本,导致对评估基准日及预测期间各期末测算的最低现金保有量不准确;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的运用资金未根据经审计后的实际存货余额计算,而是根据调减后的存货余额计算;假设2022年以后存货余额将一下子就下降,但对2022年及以后应当支付的票据、应该支付的账款等购货相关的经营性负债项目,仍然按2021年存货“高位”时的相关参数预计。二是收益法中折现率测算有一定的问题。绝大部分参考公司均为生产型企业,与标的公司业务模式存在一定的差异;未分析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的线家上市公司(参考公司)财务数据测算的目标资本结构的差异,及其对债权期望报酬率、股权期望报酬率的影响,还有是不是需要采取过渡性调整等措施。三是收益法别的问题。未结合标的公司历史上自行或通过其他公司对不同国家(地区)出口产品的实际价格和销量,对收益预测资料做分析判断和核实;评估人员的分析判断与收益预测资料矛盾或不相关等。四是资产基础法中存货(产成品)评估时取数错误、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时对收益分成率取值依据不足、对应付票据负数未调整也未说明原因等。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安徽证监局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中水致远及方强等10名签字评估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水致远官网介绍,公司成立于1996年,现有资产评定估计师200+名,执业人员近400名。中评协2021年资产评定估计机构综合评价百强机构中水致远位列第14名。(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