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市政府有关整理规范性文件的规则,咱们对省授权市级办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做了从头审阅,依据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备配套收费规范的告诉》(浙价房〔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经市政府赞同,现对丽水市区基础设备配套收费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城市市政基础设备配套费的征收目标为丽水市市区总体规划用地规模内,以非出让方法取得土地运用权进行建造的各类工程建造项目的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新建项目按施工图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经过出让方法取得土地运用权的建造项目,其城市市政基础设备配套费应含在土地出让价款内,不得价外另行收取。
二、城市市政基础设备配套费征收规范:住所60元/平方米,非住所110元/平方米。
三、国家和当地预算内出资的建造项目、市直财政性基本建造预算的项目、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造项目、公益事业建造项目、公共设备建造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备配套费,但独自建造或搭(拼)建的职工宿舍及营业性建造项目不得减免。列入市政府乡村住宅改造建造施行方案的建造项目、享用优惠方针建造的廉租房、公共租借房、经济适用住宅、农人公寓、拆迁安顿房等居民住宅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备配套费。除享用上述优惠方针外的农人个人建房折半征收。
四、城市市政基础设备配套费由建造行政主任部分代收代征。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应在开工前一次性交纳或依据建造工程进度分期交纳。
五、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备配套费后,除小区内配套自求平衡外,与城市市政道路、桥涵、供水、排水、供气、路灯、美化、公共环境卫生设备等市政基础设备建造有关的其他配套费应中止收取,省政府还有规则的在外。
六、城市市政基础设备配套费应按规则归入预算办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则在收费场所揭露收费项目、规模、规范,运用财政部分一致印制的收费收据。承受价格、财政部分的年度审验和监督查看。对私行建立收费项目、进步收费规范、扩展收费规模、违背专款专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本告诉自2011年6月1日起履行。莲都区规模内的市政基础设备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备建造费规范及有关方针由莲都区发改局和财政局按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原丽水市发展方案委员会《关于丽水市市政基础设备配套有关问题的告诉》(丽计费管〔2001〕317号)、丽水市发展方案委员会、财政局、农业局《关于丽水市莲都区集镇配套设备建造费收费规范的告诉》(丽计费管〔2001〕367号)和《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备配套费集镇配套设备建造费收费规范等有关问题的弥补告诉》(丽计费管〔2001〕389号)、《关于丽水经济开发区市政基础设备配套费收费规范的告诉》(丽计费管〔2005〕145号)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