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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时间:2024-02-26 来源:城市公共服务

  11月3日上午,日照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擦亮‘阳光速办’品牌 聚力优化营商环境”主题系列发布会(第三场),介绍《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政府性基金,日照市原执行的《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日政发〔2016〕5号)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发挥了非消极作用。鉴于该办法已经到期,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量开始上涨,国家、省出台政策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了一系列调整,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对配套费征收提出新的要求;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管部门、征收部门职责都已调整,因此,对原有的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配套费征管职责、征收标准、缴纳程序、减免管理等工作,健全和规范配套费征收管理机制势在必行。

  按照财政部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及省财政厅文件相关规定,参照济南、青岛、聊城、徐州等城市做法,受日照市财政局委托,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有关部门于2023年2月对《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初稿后,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了各区县和市财政、司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市管理及专营单位等15个部门单位意见建议,由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作出了评估报告,在市政府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居民、专家学者等38位代表的意见建议,根据工作实际对相关建议予以吸收采纳,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确保了修订过程程序合法、文件内容规范严谨。

  新修订的《办法》于10月13日正式印发,10月20日起施行。新《办法》共17条,重点对配套费征收范围和对象、计征标准及依据、缴纳节点、补缴情形、减免管理、使用监督等事项作了规定。

  进一步明确征收边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将原来的综合配套费和供热、供气、供水等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配套费一个收费项目,作为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其支出用在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供排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与原《办法》中供热、供水、燃气等用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设施配套有较大改变。另外,原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也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

  调整征收范围,新《办法》规定,除原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外,其他29类如港口、铁路、机场等建设工程,也要按相关审批手续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实现配套费“应收尽收”。

  精准统一细化征收标准,结合日照市实际和历史沿革,参照省内其他地市征收标准,制定了覆盖全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更加有助于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统一。根据征收区域和项目类型不同,分别制定征收标准,其中,市主城区,岚山城区和岚山经济开发区,莒县、五莲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类、公共建筑类,市政、交通服务设施和工业非生产设施类征收标准分别为226元/㎡、216元/㎡、108元/㎡,东港区(除主城区)供热区域分别为122元/㎡、118元/㎡、59元/㎡,东港区(除主城区)、岚山区、莒县、五莲县未供热区域分别为93元/㎡、89元/㎡、50元/㎡,既兼顾到不同区县、不同设施配套的实际的需求,又最大限度保持政府非税收入和减轻企业负担的平衡。重点倾斜实体项目,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不再征收配套费,对普通工业建筑、仓库类项目征收标准为30元/㎡,更加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发展实体经济。

  规范征收及减免的流程、范围,新《办法》规定,对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示建筑面积信息表,征收部门依据建筑面积计征配套费;建筑设计企业一次性缴纳配套费后领取规划许可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对减征、免征的9种情形逐项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配套费。

  为抓好新《办法》的执行落实,日照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于10月19日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了业务培训。下一步,将从三个方面发力,更好地服务城市建设发展,全力增进民生福祉。

  强化政策解读,扩大宣传效应,聚焦企业群众关注度高的热点问题,特别是针对征收标准的变化,通过“审批服务进园区进企业进项目”活动、“政策通”平台推送、图解视频等方式,做好面向不一样企业的宣传解读,确保新旧政策有序衔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时足额征收到位,更好地服务项目建设。

  推动政策落实,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对各区县、功能区及有关部门培训,提升工作人员对《办法》的理解度,为办理配套费业务的公司可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同时,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开展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办法》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抓好政策评估,优化营商环境,把做好配套费征收服务作为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及时关注实施效果,收集企业对《办法》的感受及意见建议,解决企业办事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适时开展评价评估并作出调整完善,推动征收服务更优,助力全市高水平质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