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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鄢陵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及结果

时间:2024-03-15 来源:城市公共服务

  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依照国家、省有关文件和《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许政【2014】64号)精神,我县拟制定《鄢陵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可通过电子邮件()提交。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2023年11月6日,鄢陵县城乡规划事务中心通过鄢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鄢陵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通过电话和电子邮箱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天。在此期间,电话和电子邮箱未接到关于《鄢陵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反馈信息。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推动城市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4〕457号)文件精神,参照《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用消防、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凡在我县县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配套费经县政府同意,由财政局委托县规划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包含地上和地下总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70元。

  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应在政府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缴清城市配套费后凭缴费凭据方可到县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供水、供热、供气企业凭城市配套费交费凭据办理入网手续。

  第七条 原享受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变更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第八条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全额补缴城市配套费。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向征收部门提供征收信息。

  第九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商品房项目,要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十条 严格执行城市配套费减免审批程序。凡属国务院或财政部明确规定应当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持有关部门或机构认定的文件向县规划部门提出减免申请,经县规划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按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 征收的城市配套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燃气、热力企业应按要求做配套设施建设,其中燃气、热力配套设施铺设到道路规划红线处(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燃气、热力配套设施应铺设到道路规划绿线内侧)。

  第十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收费票据,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机关所征收的资金应按规定全部缴入地方国库,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和未建项目,未缴纳燃气、热力配套费用,需集中供气、供热的,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与燃气、热力企业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要向社会公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程序等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严格依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并对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少缴或漏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追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除追缴应当上缴的城市配套费外,按有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对逾期拒不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停止建设的,已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建立由县财政、发展委、自然资源、规划、住建部门联合组成的沟通协调机制,县财政部门、规划部门牵头,及时对城市配套费征收运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形成意见后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跟踪审计,确保城市配套费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8月19日印发的《鄢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鄢陵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规定的通知》(鄢政〔2010〕39号)同时废止。县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鄢陵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有关情况如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鄢陵县重要的非税收入项目。2014年10月2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为适应配套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为政府性基金的新要求及政策环境的变化,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征收标准框架下,结合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原《鄢陵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城市基础设施的通知》(鄢政【2010】39号)文件进行起草修订。

  3、《财政部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4]64号);

  本次起草工作,我单位严格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充分参照许昌市、禹州、长葛、襄县及扶沟等地区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我县的真实的情况,在经过单位相关科室、法律顾问和县直相关单位深入讨论修改后,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减免范围、征收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征收主体。城市配套费经县政府同意,由财政局委托县规划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二)征收范围、对象。明确征收范围为鄢陵县县域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各类建筑项目(含临时建筑和地下建筑工程),征收对象为上述建筑项目的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

  (四)减免范围。凡属国务院或财政部明确规定应当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经相关程序后方可减免。

  (五)征收程序。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应在政府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缴清城市配套费后凭缴费凭据方可到县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监督管理。规划部门不得擅自免征、减征、缓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明确了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的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