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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黑龙江省物价监督处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收费规范的批复

时间:2024-04-21 来源:城市公共服务

  你市《关于请求持续按现行规范征收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的函》(哈政函[2011]62号)收悉。考虑到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在你市加速城市基础设备建造脚步、进步城市档次和促进城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非消沉效果,经研讨,赞同你市持续征收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征收规模。凡在哈尔滨市四环路以内和松北区、平房区城市建造规划区新建的各类建造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归于减免配套费的建造项目改变用处的,均征收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呼兰区和阿城区在外。

  二、收费项目及规范。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收费规范为每平方米修建面积185元。其间:归纳配套费140元,包含路途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备、路灯、供热基础设备配套费(5元);专项配套费45元,包含供水设备10元、排水设备5元、城市建造电力设备15元、燃气设备15元(非住所建造项目燃气设备配套费按日用燃气量每立方米80元收取)。

  专项配套费要配套一项,收取一项。不具备专项配套设备的,经专业部分确定后,暂不收取,待专项配套设备完善时再行收取。

  三、运用规模。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要悉数用于供水设备、排水设备、路途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备、路灯设备、供热设备、燃气设备、电力设备等基础设备建造,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居住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对单体修建配套至建造项目规划红线。

  四、处理方式。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归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分一致征收,缴入同级国库,实施“出入两条线”处理。收费时运用省财政厅一致印制的收据,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分处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收费处明显方位公示收费项目、收费规范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承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收费期限。此收费规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持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