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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晰城市市政基础设备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告诉

时间:2023-11-30 来源:城市公共服务

  经研讨,现就绍兴沿海新城内建造项目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备配套费有关事项清晰如下:

  自2015年7月1日起,除已约好外,对新城内建造项目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备配套费:

  (一)新出让或划拨的土地上建造的各类项目(计征时刻以土地出让合同签定时刻或划拨决定书核发时刻为准)。

  (二)已具有核发土地使用权并建成的存量土地上扩建、改建、转型的各类项目(计征时刻以规划答应时刻为准),其间2015年7月1日后,工业、商贸等项目添加容积率或部分土地未建成的项目新建修建均需交纳。

  (三)已落户并获得土地使用权,但超越合同约好时刻3个月内或至2015年12月1日前仍未开工建造的各类新建项目。

  城市市政基础设备配套费由建造交通局担任征收,在建造交通局(窗口)处理《建造施工答应证》时,按《建造施工答应证》同意的修建面积(含地下停车场面积)和对应收费规范,开具《城市市政基础设备配套费交纳告诉单》,单位和个人按规则缴存至指定的非税汇缴专户,建造交通局(窗口)凭单位和个人缴存银行的进账回执,开具非税收入一致收据,发放《建造施工答应证》。

  2.新城内委本级及沥海镇政府性出资建造项目、新引入落户项目中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战略性新鼓起的工业项目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330海外英才、国内高层次人才等出资的科技型工业化项目及科创中心孵化结业项目免征城市市政设备配套费。

  减、免征项目由业主向委出资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委出资服务中心初审,并按程序由委经发、建造相关功能局(办)审阅,报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阅。建造交通局凭《城市市政基础设备配套费减免批阅表》在处理施工答应手续时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