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由我市住房城建管理局牵头制定了《东营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报市政府同意后,于9月30日印发实施。根据《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据房屋总建筑面积计收,按照单体用途类型执行相应的征收标准,其中住宅类征收标准为255元/平方米。《办法》的实施,将逐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资金负担,为城市建设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办法》调整了征管体制,按照便民原则,配套费征收权限与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核发权限保持一致;明确了专项配套费征收标准,将供水、供热、供气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界定为专项配套费,明确了分项标准,其余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归并为综合配套费;优化了配套费缴纳时间,综合配套费在领取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缴纳,专项配套费在工程完工验收前缴纳;同时细化了减免配套费项目范围。
《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征收的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综合配套费是指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环卫、绿化等市政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配套费是指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根据《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据房屋总建筑面积计收,按照单体用途类型执行相应的征收标准。住宅类征收标准为255元/平方米,其中综合配套费140元/平方米,专项配套费115元/平方米(包括供水20元/平方米、供气30元/平方米、供热65元/平方米)。公共建筑类征收标准为315元/平方米,其中综合配套费200元/平方米,专项配套费115元/平方米(包括供水20元/平方米、供气30元/平方米、供热65元/平方米)。工业生产厂房类征收标准为170元/平方米,其中综合配套费90元/平方米,专项配套费80元/平方米(包括供水20元/平方米、供气20元/平方米、供热40元/平方米)。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村(居)改造中用于本村(居)村(居)民的安置住房和村(居)公益事业项目用房;人民防空建设项目,驻东营部队军事设施及其配套附属项目用房;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非营利性教育学习管理机关教学设施,政府投资的卫生医疗、文化、体育等公益性项目用房;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给排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设施配套建设的生产性用房;工业项目多层厂房的第三层及以上部分,位于省级以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自建自用工业生产厂房、实验室用房;其他符合法律和法规、上级政策及市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
符合相关条件的建设项目,可按着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建筑设计企业向住房城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住房城建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予以减免。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业项目多层厂房的第二层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附属地下停车库免征专项配套费;满足国家、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建筑工程减半征收综合配套费;其他符合法律和法规、上级政策及市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
对已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擅自改变原定建设用途或未达到标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补缴已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竣工后实际建筑面积大于缴费面积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
《办法》适用于东营区、垦利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纳入中心城管理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河口区、广饶县、利津县、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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