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
目前我国已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还有别的大量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规定,为让大家探索环保知识,树立环保意识,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我们和大家一起学习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提高生态文明意识,全民参与共建美丽中国。
《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自然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有代表性的很多类型的自然ECO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百三十八条对环境造成污染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世界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生态。
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理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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