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激励政策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推动跨省和省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流域共抓大保护的工作格局,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2021〕50号)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财资环〔2020〕20号)、《关于印发〈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资环〔2021〕25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持续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遵循“保护责任共担、流域环境共治、生态效益共享”的原则,推动建立长江、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继续推动跨省和省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搭建上下游联动、合作共治的政策平台,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实现流域高水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1.市级为主,省级引导。市(州)政府是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主体,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同时享有水质改善、水量保障、生态修复带来利益的权益。省级财政结合流域生态功能重要程度、协议签订的资金规模等情况统筹安排引导和奖励资金,对建立或实施跨省和省内跨市(州)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市(州)给予引导支持,对区域内跨县(市、区)和典型中小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及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工作推进成效显著的市(州)给予定额奖励。
2.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坚持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只能优化、不能恶化的目标导向,坚持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加快建立完善全覆盖、多方位、规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从建立完整体制机制、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成效等多个角度,客观全面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生态功能类型和重要性实施精准考核,坚持资金分配与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挂钩,突出以稳步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保护治理导向。
3.搭建平台,共抓保护。发挥好省级主管部门业务优势,推动各部门、上下游市(州)之间联防联控和信息共享,联合开展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加强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防治、联合执法,探索开展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共商、环境污染应急联防,协力推进流域保护与治理。
巩固现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成果,全面推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促进流域共抓大保护格局尽快形成。
到2025年,在长江、黄河、赤水河及岷江、沱江、嘉陵江等流域持续实施跨省或省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推动在长江、黄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建立跨省或省内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是对在我省与相关省(市)签订补偿协议、建立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有关市(州)给予引导支持。二是对在省内同一流域上下游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所有市(州)给予引导支持。三是对典型流域的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地区有关市(州)给予引导支持。四是对区域内跨县(市、区)和典型中小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及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工作推进成效显著的市(州)给予定额奖励。
1.省级按照“早建早补、不建不补”的原则,每年统筹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作为引导资金,支持引导我省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资金安排与机制建设成效挂钩,实行先预拨、后清算。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到市(州),分别根据各流域市(州)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规定的因素及权重进行分配,补偿协议暂无相关规定的,按照流域面积占比等因素进行分配。次年,根据签订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规定的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扣减的资金继续用于下一年度的引导支持。引导资金按照资产金额来源,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统筹用于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资源保护、水源涵养等方面,并向重要水源涵养地、水生生物保护区、小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里的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等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等重点项目倾斜。
2.探索推进流域生态综合补偿,适时选取典型流域开展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对试点地区,省级加大支持力度,统筹生态环境相关资金并鼓励水利、林业和草原等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作为引导资金,并采用上述资金预拨和清算办法,支持引导相关市(州)开展流域综合治理、系统治理。
省级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推动市(州)政府在跨省、跨市(州)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基础上,针对区域内跨县(市、区)和典型中小流域开展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进一步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向中小流域延伸。鼓励市(州)进一步探索资金补偿及其他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促进上下游市(州)之间良性互动。省级财政对工作推进成效显著的市(州)给予定额奖励。
(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省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各市(州)推行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统筹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财政厅负责统筹协调方案的实施,做好引导和奖励资金安排,以及资金使用监管,统筹整合相关数据,组织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水利厅、省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提供相关数据。
(二)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市(州)政府承担流域保护与治理主体责任,负责签订流域上下游跨市(州)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推动建立区域内跨县(市、区)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规定核算、筹集、使用和管理补偿资金,推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向市场化、多元化等补偿方式拓展;在签订补偿协议前,有关市(州)政府应当报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省林草局审查备案,并每年将补偿协议执行情况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省林草局。各市(州)要建立地区间有效沟通协商机制,加强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防治、联合执法,开展重大工程项目环评共商、环境污染应急联防,协力推进流域保护与治理。
(三)建立联合指导协调机制。生态环境厅、财政厅、水利厅、省林草局要建立稳定的工作联系机制,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跨界断面水量、水生态等监测,推动信息共享,建立相互通报机制,强化对机制建设的业务指导,统筹推进相关方案编制、流域保护与治理、引导和奖励资金使用监管等,加强监督考核,跟踪督促落实,强化政策研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四)健全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各市(州)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资金来源,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省直有关部门加强补偿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该项政策实施到期后,省直有关部门通过引入第三方等方式,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模式。
《四川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激励政策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激励政策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推进跨省和省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流域共抓大保护的工作格局,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2021〕50号)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财资环〔2020〕20号)、《关于印发〈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资环〔2021〕25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持续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遵循“保护责任共担、流域环境共治、生态效益共享”的原则,推动建立长江、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继续推动跨省和省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搭建上下游联动、合作共治的政策平台,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实现流域高水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1.市级为主,省级引导。市(州)政府是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主体,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同时享有水质改善、水量保障、生态修复带来利益的权益。省级财政结合流域生态功能重要程度、协议签订的资金规模等情况统筹安排引导和奖励资金,对建立或实施跨省和省内跨市(州)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市(州)给予引导支持,对区域内跨县(市、区)和典型中小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及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工作推进成效显著的市(州)给予定额奖励。
2.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坚持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只能优化、不能恶化的目标导向,坚持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加快建立完善全覆盖、多方位、规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从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成效等多个角度,客观全面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生态功能类型和重要性实施精准考核,坚持资金分配与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挂钩,突出以稳步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保护治理导向。
3.搭建平台,共抓保护。发挥好省级主管部门业务优势,推动各部门、上下游市(州)之间联防联控和信息共享,联合开展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加强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防治、联合执法,探索开展重大工程项目环评共商、环境污染应急联防,协力推进流域保护与治理。
巩固现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成果,全面推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促进流域共抓大保护格局尽快形成。
到2025年,在长江、黄河、赤水河及岷江、沱江、嘉陵江等流域持续实施跨省或省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推动在长江、黄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建立跨省或省内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是对在我省与相关省(市)签订补偿协议、建立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承担责任的有关市(州)给予引导支持。二是对在省内同一流域上下游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所有市(州)给予引导支持。三是对典型流域的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地区有关市(州)给予引导支持。四是对区域内跨县(市、区)和典型中小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及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工作推进成效显著的市(州)给予定额奖励。
1.省级按照“早建早补、不建不补”的原则,每年统筹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作为引导资金,支持引导我省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资金安排与机制建设成效挂钩,实行先预拨、后清算。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到市(州),分别根据各流域市(州)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规定的因素及权重进行分配,补偿协议暂无相关规定的,按照流域面积占比等因素进行分配。次年,根据签订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规定的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扣减的资金继续用于下一年度的引导支持。引导资金按照资金来源,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统筹用于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资源保护、水源涵养等方面,并向重要水源涵养地、水生生物保护区、小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等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等重点项目倾斜。
2.探索推进流域生态综合补偿,适时选取典型流域开展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对试点地区,省级加大支持力度,统筹生态环境相关资金并鼓励水利、林业和草原等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作为引导资金,并采用上述资金预拨和清算办法,支持引导相关市(州)开展流域综合治理、系统治理。
省级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推动市(州)政府在跨省、跨市(州)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基础上,针对区域内跨县(市、区)和典型中小流域开展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进一步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向中小流域延伸。鼓励市(州)进一步探索资金补偿及其他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促进上下游市(州)之间良性互动。省级财政对工作推进成效显著的市(州)给予定额奖励。
(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省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各市(州)推行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统筹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财政厅负责统筹协调方案的实施,做好引导和奖励资金安排,以及资金使用监管,统筹整合有关数据,组织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水利厅、省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提供相关数据。
(二)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市(州)政府承担流域保护与治理主体责任,负责签订流域上下游跨市(州)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推动建立区域内跨县(市、区)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规定核算、筹集、使用和管理补偿资金,推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向市场化、多元化等补偿方式拓展;在签订补偿协议前,有关市(州)政府应当报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省林草局审核检查备案,并每年将补偿协议执行情况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省林草局。各市(州)要建立地区间有效沟通协商机制,加强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防治、联合执法,开展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共商、环境污染应急联防,协力推进流域保护与治理。
(三)建立联合指导协调机制。生态环境厅、财政厅、水利厅、省林草局要建立稳定的工作联系机制,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并且开展跨界断面水量、水生态等监测,推动信息共享,建立相互通报机制,强化对机制建设的业务指导,统筹推进相关方案编制、流域保护与治理、引导和奖励资金使用监管等,加强监督考核,跟踪督促落实,强化政策研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四)健全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各市(州)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资产金额来源,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省直有关部门加强补偿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该项政策实施到期后,省直有关部门通过引入第三方等方式,对工作开展情况做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