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6日下午,沈阳突降暴雨,51岁的苗大广在接儿子放学时,由于路边积水太多,不得不踩着绿化带台阶蹒跚前行。之后,苗大广跌入人行道的积水中,不幸溺亡。
此后,苗大广的家属与沈阳市于洪区市政设施管理处、沈阳市为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区城市建设局对簿公堂。家属认为,考虑到井窖中涌出的污水和尸检报告中的溺亡结论,市政部门在清理下水井方面存在疏忽,导致堵塞和污水返流。同时,泵站排水不及时和有关部门未按防汛要求采取应急措施,也是造成这一悲剧的原因,因此市政管理部门及其维护单位应承担对应责任。
2024年1月16日,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苗大广的死亡是由于市政地下排水承载能力和排水泵站排水能力有限,以及短时集中降水等综合因素导致案涉道路产生积水,而非某一单位的管理维护责任缺失造成,其死亡具有偶然性,路面积水与苗大广的死亡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家属一方的诉讼请求。新黄河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家属一方提起了上诉,二审也将于3月28日开庭。
多位当地居民告诉新黄河记者,事发地点常常会出现积水情况。而就在事发地一百米左右的距离,就建有路污、雨水处理泵站。本案一审判决书中曾提到,事发当天该泵站负责人被撤职。然而,现泵站负责人、工作人员对于撤职一事的解释,以及与判决书中相矛盾的雨水泵数量,给这场溺亡事件蒙上了一层“模糊滤镜”。
2023年6月26日17时许,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与沈阳的晚高峰相遇。看着雨势逐渐增大,51岁的苗大广拿起雨伞和雨衣,准备下楼去接儿子放学。从家到于洪区东北育才丁香湖小学,步行需十余分钟。
18时许,丁香湖小学附近的马路上出现大面积积水,没过了约30厘米高的路肩,涌上人行道,放学的孩子们惊恐地尖叫着,甚至爬上高处的绿化带避险,而远处的几口井窖也开始不断涌水,形成了一片危险的水域。在过去的一小时,与此相邻的于洪区造化街道的降水量已达到40毫米。十分钟前,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已经升级为暴雨橙色预警信号。18时09分,雨势有所减弱,但人行道上的积水却已经深达小腿。接完孩子的苗大广出现在监控画面中,他与一众行人踩着绿化带台阶,蹒跚前行。18时14分,苗大广走到监控远端时,栽倒在人行道上的积水中。有好心人先将他救出,但由于积水上涨,又不得不将他抬至绿化带高处。
事发后,一位在现场的学生家长给苗大广的妻子沈静打了电话,来不及多问,她一路小跑奔向事发现场。18时40分许,沈静看到躺在绿化带中的丈夫,已无呼吸和心跳。沈静回忆说,当时积水太深,救护车、消防车通行受阻,消防救援人员蹚水徒步百米才到达现场,之后又步行数百米把苗大广送至救护车。
身高1.78米的苗大广离奇死亡,且遇险地点的附近有电子设备。事后,当地居民中一度有传言称苗大广是触电身亡。第二天,于洪区委宣传部对苗大广的死亡发布通报,称经电力部门检查,现场不存在漏电情况,苗大广的死亡原因尚在进一步核查中。
苗大广遇险的地点,位于于洪区汀江街与松山西路的路口旁,四周环绕着多个已入住的大型楼盘。事发后的次日清晨,沈静来到事发地,此时积水已退,但人行道和马路上仍覆盖着发黑的淤泥。路口上方的摄像头,记录了事发前几分钟马路上的积水情况。苗大广遇险位置的路边,一辆小轿车在水中漂浮,随着波浪旋转。从路口到东侧百米间,多个井窖不断涌出污水,这些污水,最终会顺着地势,流向苗大广遇险处。而在东侧百米处,还有一座道路污水、雨水处理泵站。多位当地居民和记者说,事发地点在雨季经常积水,“下雨时,我们担心路边的车被淹,通常会把车移到人行道的高处。”一位商户称。
2023年7月17日,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委托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苗大广因溺水死亡。考虑到井窖中涌出的污水和尸检报告中的溺亡结论,沈静认为,市政部门在清理下水井方面存在疏忽,导致堵塞和污水返流。同时,泵站排水不及时和有关部门未按防汛要求采取应急措施,也是造成这一悲剧的原因。因此,她认为管理部门及其维护单位应承担对应责任。
同年8月,沈静对涉事路段下水井的养护单位,沈阳市于洪区市政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于洪区市政管理处)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给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05127.53元。此后,作为涉事路段泵站的维护和管理单位,沈阳市为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为民工程公司)和沈阳市于洪区城市建设局(以下简称于洪区城建局)也被追加起诉。
2023年10月31日和11月20日,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了沈静等家属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市政管理处、为民工程有限公司、于洪区城建局之间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三被告均称本单位对苗大广的死亡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于洪区市政管理处表示,其职责是确保下水井及管线的畅通,使水井中的水能够顺利进入泵站并通过泵站排出。此次事件并非由于涉案路段水井养护不当造成,而是水未能及时排出,事发当天涉案路段的泵站负责人被撤职,证明路面积水是泵站的责任。作为泵站的维护单位,沈阳为民工程公司则称,事发当天,该公司一直在监测水位,并于17时53分启动了全部6台雨水泵。同时,该公司还义务地对积水较深的道路进行了警示和警戒拦截。而作为泵站的管理单位,于洪区城建局则主张,该局已将该泵站的运行维护工作委托给沈阳为民工程公司。在2023年雨季,该局工作人员多次前往泵站检查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事发当天泵站正常运行,未出现故障。此外,于洪区城建局认为,苗大广的死亡是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事件,因此不存在任何责任主体。
综上所述及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苗大广的死亡是由于市政地下排水承载能力和排水泵站排水能力有限,以及短时集中降水等综合因素导致案涉道路产生积水,而非某一单位的管理维护责任缺失造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苗大广应对危险情况及会造成的后果有常识性认知,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注意并防护自身安全。市政路面积水水深的相对性,苗大广在积水路段倒地溺水及溺水后死亡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因此路面积水与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沈静一方的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判决,沈静提出异议,她认为,于洪区市政管理处、沈阳为民工程公司、于洪区城建局均没有按防汛指挥部文件要求,做好汛期排水应急措施,井窖返水不是天灾,应为人祸,是管理部门的管理维护缺失。
记者注意到,在判决书中,于洪区市政管理处曾提到,泵站负责人于事发当天被撤职,但未有相关解释。2024年3月26日,新黄河记者前往涉事泵站,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发生溺亡事件后,有一名普通工人被撤职。通过现场查看和这名工作人员的介绍,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该泵站共有7台雨水泵,并非判决书中提到的6台。工作人员日常通过对水位监测及公司通知,确定开启的台数。对于涉事地点多次出现积水的原因,该工作人员表示主要是排水能力不够。目前,有关部门已经计划增建泵站以改善这一状况。对于上面讲述的情况,该泵站一刘姓负责这个的人说,事发期间,他正请病假休养,也未听说有人因此事被撤职。对于是否有新建泵站改善排水的计划,他表示并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