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发布《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科技类产品处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39号)
3、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40号)
4、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21〕20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298号)
6、关于推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的通知(科财函〔2021〕159号)
来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销售II类射线装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中II类射线装置为登记表,请问这个冲突怎么样处理,辖地管理部门解释说:管理部门参照许可办法,II类还要报告表,请问主管部门能否出文说明如何选择。
回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均为我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销售Ⅱ类射线装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要求填写登记表进行环评登记。
来信:《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现在在网上能找到的版本是1994年的,没找到宣布失效的文件,说明还有效,但是又感觉得时间太久了,对它的有效性产生怀疑,现在特来求证咨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了解这一个文件目前是否有效还是有其他的替代文件?
回复:来信中提到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版)现已失效。我部于2008年9月27日发布《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8号),该文件明确了中国环境标志是由生态环境部确认、发布,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证明性标识,该文件现行有效。
来信:噪声检测时,排污许可上要求测企业四个厂界的噪声,但企业的四个厂界和验收时发生了变化,企业周围有了新建的别的企业与他紧邻,相当于没有了厂界,排污许可证已经办理完,这样的厂界噪声还需检测吗?
回复:正常的情况下,紧邻企业共用厂界的位置可不设监测点位。如排污许可有有关要求,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监测或与当地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来信:1.快速道是先于房子存在,后修建房屋的开发商应采取快速道旁边的噪音减噪措施,比如修建声屏障。2.快速道位于开发商红线地块外,有一条支路分开了快速干道与该房屋,开发商没有权利在该快速道侧安装隔音屏减少噪音。3.开发商在售房时有在售楼部角落公示快速道的坏因,但是没有主动引导知晓该坏因,公示了坏因是否就代表房屋可以不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118-2020》,《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 3096-2008》了呢?后与快速道修建房屋但超出开发商房屋红线的类似问题可能是监管的盲区,该盲区没有正真获得完善的话可能会产生噪音扰民的民生问题。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因此,依法此类情况原则上由噪声敏感建筑物建筑设计企业采取声屏障、隔声窗等降低噪声的措施或承担相关噪声治理设施的建设费用。《噪声法》正在修订,关于“先路后房”建筑设计企业的责任将在此次修订后加强完善。。
来信:《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对工业炉窑废气排放规定了氧含量折算,并明确了氧化态炉窑基准氧含量为8%,还原态炉窑基准氧含量为5%。现有一企业焙烧窑采用电加热焙烧金属硝酸盐,硝酸盐分解为金属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无燃料燃烧。是否不需要折算,按照实测浓度判定是否达标即可?
回复:《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中4.2.7条规定“氧化态炉窑排气中的基准氧含量为8%,还原态炉窑排气中的基准氧含量为5%”。某企业焙烧窑采用电加热焙烧金属硝酸盐,硝酸盐分解为金属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无燃料燃烧。因焙烧过程中只有分解反应,不涉及氧化还原反应,上述企业在排除后端补风造成稀释排放的情况下,无需进行含氧量折算,按照实测浓度判定是否达标。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310号)
2、关于解决煤矿生产能力变化与环保管理要求不一致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722号)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芽庄湖保护规划和马踏湖保护规划的批复(鲁政字〔2021〕149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鲁政字〔2021〕168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4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98号)
1、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1年秋冬季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21〕138号)
2、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逐步加强黄金产业环境保护推动绿色矿山建设的意见(鲁环字〔2021〕216号)
3、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山东省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山东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鲁环委办〔2021〕30号)
1、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莱芜高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济环字[2021]53号)
1、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大芦湖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关于公布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2021年版)》《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当前我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体系不合理,“吃不饱”、“吃不下”、“吃不了”现象并存;产业集中度低、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少、企业规模普遍偏小;产业技术水平低,低值低水平利用普遍,部分危险废物设施老旧落后,难以长期稳定达标排放。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水平发展的改革举措,包括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健全财政金融政策,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等。
为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助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无忧固废网联合权威机构于2021年10月29-31日在长沙共同举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大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此次会议旨在协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难题,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助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问题征集:本次会议面向全行业征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当前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和关心的热点、焦点,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和业内精英现场答疑解惑。
技术、设备征集:本次会议面向国内外征集并推广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适用技术和设备,经专家委员会筛选后汇编成册,面向参会代表发放。
企业展览:为更好地搭建供需交流的平台,本次会议共设置30个企业展位,展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并与客户面对面交流互动,实现精准匹配供需。
冠名赞助、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晚宴赞助、企业专场活动申办和实物赞助请联系会务组商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