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保障当前位置: 首页 > 开云官方网站app > 民生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时间:2024-04-04 来源:民生保障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4年修订《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有代表性的很多类型的自然ECO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大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按日计罚”这一记重拳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很常见的违法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目的是加大违反法律成本。

  第五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来得到的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能够准确的通过环境保护的实际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种类。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制止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由于专业性比较强,起诉主体要对环境的问题比较熟悉,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与诉讼能力及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十八条 对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理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