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和城乡建造部关于批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议》现已第1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住宅和城乡建造部决议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造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批改为:“违背本办法规则,转包、违法分包或许答应别人以本企业名义承包工程的,以及承受转包和用别人名义承包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和《建造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则予以处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分依据有关法令和法规另行拟定。”一起,将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建造行政主任部分”批改为“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分”。
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依据本决议作相应的批改,从头发布。
住宅和城乡建造部关于批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