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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政府投资工程违规招投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时间:2024-03-23 来源:中标公告

  为规范我县招投标市场秩序,切实加强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政府投资工程违规招投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

  对治理范围内的项目逐一进行排查,其中对县属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项目直接发包给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的行为进行重点排查、整治,依法打击查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各类招标投标领域市场主体以下27种违法违规行为:

  1.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复函意见、备忘录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变为谈判或者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以招小送大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使用专利技术等任何形式规避招标的;依法应当重新招标而不重新招标的。

  2.擅自变更依法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工作的;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搞虚假招标的。

  3.对不一样的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等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1)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2)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3)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核检查标准。

  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1)招标文件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2)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3)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4)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5)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要提供原件;对按规定能够使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要提供纸质证照。

  5.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依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在订立合同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6.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或超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

  7.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其他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获奖证明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9.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对招标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0.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14.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5.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的或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17.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不当影响的。

  18.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或私自泄露评标情况、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的。

  19.私下接触投标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违规索取高额评标报酬或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0.提供虚假材料或使用不实信息获取评标专家资格的;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23.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6.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依规定处理投诉的。

  27.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反映问题能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网上举报等方式来进行,举报人应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提倡实名举报。

  主办:全南县人民政府承办:全南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网络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