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城市规划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
以非农不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持续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来表示。
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和各类开发建设地区的统称。
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在城市总体设计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
在城市总体设计中,对短期内建设目标、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的实施所作的安排。
以城市总体设计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以城市总体设计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和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以城市总体设计、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
在城市发展的策略和城市规划中拟定的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应达到的目的和指标。
一定时期内城市人口按照性别、年龄、家庭、职业、文化、民族等因素的构成状况。
一定时间城市人口按年龄的自然顺序排列的数列所反映的年龄状况,以年龄的基本特征划分的各年龄组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表示。
在一定时期内由出生、死亡和迁入、迁出等因素的消长,导致城市人口数量增加或减少的变动现象。
一年内城市人口因出生和死亡因素的消长,导致人口增减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市年平均总人口数之比。
一年内城市人口因迁入和迁出因素的消长,导致人口增减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市年平均总人口数之比。
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的统称。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
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自然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根据城市发展的要求,对可能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自然条件和开发的区位条件所进行的工程评估及技术经济评价。
根据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实际要,对各类城市用地的数量和比例所作的调整和综合平衡。
构成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主要要素,在一段时间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与相互制约的关系。
将城市中各种物质要素,如住宅、工厂、公共设施、道路、绿地等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布置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城市中由城市主要道路或自然他界线所围合,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对独立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大城市中金融、贸易、信息和商务办公活动高度集中,并附有购物、文娱、服务等配套设施的城市中综合经济活动的核心地区。
城市中为储藏城市生活或生活资料而比较集中布置仓库、储料棚或储存场地的独立地区或地段。
城市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以自然景物为主体,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的地区。
对城市居住区的住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室外环境、道路交互与通行和市政公用设施所进行的综合性具体安排。
城市中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城市中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城市规划期末城市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土地使用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客、货运输的发展的新趋势、交通方式的构成、道路的交通量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估算。
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以及不同形式的交叉口和停车场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有机整体。
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以一定的密度和适当的形式组成的网络结构。
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又称汽车专用道。
城市地区采用地面、地下或高架交通设施,以机动车辆大量、快速、便捷运送旅客的公共交通运输系统。
由城市给水系统对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所需用水进行供给的给水方式。
为城市提供生活、生活等用水而兴建的,包括原水的取集、处理以及成品水输配等各项工程设施。
根据城市用水需求和给水工程设计规范,对给水水源的位置、水量、水质及给水工程设施建设的技术经济条件等进行评价,并对不同水源方案作比较,作出方案选择。
为城市各种用户更好的提供电能的城市发电厂,或从区域性电力系统接受电能的电源变电站(所)。
城市范围内、城市与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信息的各个传输交换系统的工程设施组成的总体。
利用集中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等设施向热能用户供应生产或生活用热能的供热方式。又称区域供热。
供城市生产和生活作燃料使用的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能源的统称。
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自然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城市中具有一定的用地范围和良好的绿化及一定服务设施,供群众游憩的公共绿地。
在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周围或相邻城市之间设置的用以控制城市扩展的绿色开敞空间。
城市中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或设施,以及工厂和部队驻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在城市范围内ECO发展到一定阶段,其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保持的一种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的状态。
在城市范围内,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热污染和放射污染等和总称。
在城市范围内,环境的总体或环境的某些要素(如大气、水体等),对人群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适宜程度。
根据国家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对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容许含量(或要求)所作的规定,按一不定期的方法对城市的环境质量所进行的评定、说明和预测。
在城市范围内,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和措施,以求合理规划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以保持城市生态平衡,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适宜的环境。
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城市中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或地段。
对城市中历史地段及其环境的鉴定、保存、维护、整治以及必要的修复和复原的活动。
以确定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的方法为主要内容的规划。
为抵御和减轻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对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和各项工程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根据城市的重要程度、所在地域的洪灾类型,以及历史性洪水灾害等因素,而制定的城市防洪的设防标准。
为防御和减轻城市因遭受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细菌武器等空袭而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防御和减灾措施。
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互与通行、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统筹安排城市建设地区各类工程管引的空间位置,综合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与城市其它各项工程之间的矛盾所进行的规划设计。
按照国家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总称。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和范围的划定,总平面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所实行的审查、监督检查以及违法建设行为和查处等各项管理工作的统称。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人口毛密度residentialdensity
根据各地区的天气特征情况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在做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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