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市政道路工程的质保期限是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1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和设施安装工程为2年;绿化按照双方所签订合同的具体约定做处理。 法律规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上的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筑设计企业提交工程完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筑设计企业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整体的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的时间;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施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就是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市政修建的道路,是为了方便人民的生活,这是有市政道路工程质保期的。如果工程的质量存在问题,就会有几率导致工程质量上的问题。在正常的条件使用下,市政道路工程质保期内出现工程质量上的问题,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进行保修。
法律分析: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1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和设施安装工程为2年;绿化按照双方所签订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公路规划应该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理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六条 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