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的策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受委托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研究,统筹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参与编制全市城建项目计划;拟订村镇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建立城建项目库,开展城建项目前期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行业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公司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四)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城市供水、燃气市场并规范市场准入;负责城市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综合管廊、燃气管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监管工作;负责强电、弱电地下管网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负责统筹内河、内湖水环境建设管理;负责海绵城市建设;负责统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监督相关公用事业的服务质量。
(五)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职责。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工作。
(六)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管理;指导和管理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和各类建设定额工作;按权限管理全市建筑企业及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机构及从业人员;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包括供水、排水、污水、综合管廊、燃气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重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政府投资城建工程项目施工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推广应用。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与信息项目研究开发;拟订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材料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节能减排;推进建筑工业化项目、基地和研发平台建设。
(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和老旧小区整治等城市更新管理工作;落实私房政策;负责直管公房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直管公房维修、改造等计划;负责管理及协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十一)承担全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职责,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租售、退出和运营等工作;参与拟订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
(十三)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职责。组织拟订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评估、经纪、咨询等)机构从业行为;负责商品房预(销)售、房屋租赁、房产交易等管理工作;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收集和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参与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参与确定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指标;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抵押、出租等土地二、三级市场管理。
(十四)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监管工作。制定全市物业管理行业标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招投标。
(十五)负责全市房产资金监管工作。拟订全市房产资金监管办法;指导全市房产交易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改资金等资金的归集、使用并实施监管。
(十六)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相关制度;制定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技术标准并指导、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机构及其从业行为。
(十七)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信息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全市住房、建设管理等信息,建设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平台;负责发布住房和建设行业相关信息,向政府和社会提供发展行业动态有关信息及政策咨询服务。
(十八)负责城市节水、供水、排水、燃气、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方案的审查和实施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二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市区内涝应急抢险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区内涝应急抢险工作预案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市区内涝应急抢险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辖范围内排水系统的清障疏通等排涝工作,指导城区、开发区做好相应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区内涝应急抢险相关工作。
2.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在建设工程规划与建设、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等方面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整合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内河、内湖水环境建设管理。市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行业管理。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信息、保密、信息化建设、卫生健康等工作;牵头编写年鉴史志等工作;负责联系市长协会。
(二)法制宣传科。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外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组织行政复议答复及诉讼案件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协调工作;负责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统筹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工作。负责权责清单的编制和管理;统筹政务服务和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工作。
(三)规划发展改革科(政策研究室)。负责牵头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性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问题并提出指导性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业研究、统计、运行分析工作;统筹推进“宜居城市”建设工作;统筹推进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四)建筑市场管理科。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推进落实建筑业经济发展指标;负责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检测机构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建筑劳务市场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拨付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参与制定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和建筑行业研究、统计、运行分析。
(五)公用事业一科。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相关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综合管廊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方案审查,施工图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查备案;负责全市综合管廊的监督管理,指导竣工备案并参与竣工验收;统筹指导全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维护管理、信息化建设及绩效考核等工作;指导所辖县(区)综合管廊的管理和有关协会的业务工作。
(六)公用事业二科。负责全市城市燃气、节水、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方案的审查,施工图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查备案;负责全市城市燃气、供水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竣工备案并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城市燃气、供水行业的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水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负责对非居民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政策的实施;负责组织开发、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产品,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强电、弱电地下管网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参与燃气设施(含燃气场站、加气站和供应站点)规划选址工作;监管燃气企业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备案工作;指导所辖县(区)供水、燃气的行业管理和有关协会的业务工作。监督相关公用事业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市政道路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七)公用事业三科。负责全市城市排水和生活污水的行业管理;负责统筹内河、内湖水环境建设管理;负责城市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方案的审查,施工图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查备案;负责排水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排水和城市污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推进相关排水设施、城市水环境等项目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建成后的排水设施的运营维护工作;负责城市非工业性排水(雨水、污水、再生水)设施维护;负责组织开展污水直排口、溢流排口整治及防江水倒灌整治工作;监督排水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和应急管理工作;协调推进相关排水设施项目、城市水环境项目竣工验收与工程移交工作;负责统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排水系统的清障疏通等排涝工作,指导城区、开发区做好相应工作。牵头拟订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完善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标准和验收技术指标;统筹组织、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参与海绵城市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
(八)村镇建设科。研究拟订全市村镇建设规章和政策措施;参与全市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农村危房改造,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重点镇、乡村风貌提升、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村镇建设统计工作;指导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科。组织拟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政策文件,对全市有形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招投标行为进行监管;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工程建设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负责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参加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负责组织对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受理处理招标投标举报、投诉。
(十)标准定额科。负责建设工程建设价格行业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工程建设全区统一定额;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建设价格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和解释;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建设价格计价;组织发布工程建设价格信息。
(十一)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应急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的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评价体系,开展房屋建筑工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
(十二)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应急管理;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评价体系,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
(十三)工程管理科。负责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和建设过程的管理、进度推进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查、协调;参与编制全市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城建项目计划;参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过程中的绩效考核工作,参与考评和评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建筑市场从业主体的诚信;参与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参与建立城建项目库和城建项目招商审查。
(十四)科学技术科(工程建设抗震办公室、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建设技术地方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指导行业科技项目的研究,参与科技交流活动;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负责非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依法应重新审查的设计变更审查情况备案;负责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规划、措施并监督实施。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参与相关工程项目的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和工程概算审查;参与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审图机构等建筑市场从业主体的诚信考评和评估;负责全市建设行业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
(十五)建筑工业化发展科。负责组织制定建筑产业工业化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建筑产业工业化的技术标准、规范、导则、指南和图集;指导创建建筑产业工业化示范园区(基地);研究推进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制定推进建筑产业工业化发展实施考核办法;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相关工作;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和新型建筑材料。
(十六)城市更新管理科。指导和协调全市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和老旧小区整治等城市更新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年度计划;负责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和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城市更新项目前期工作;对县(区)、开发区的旧区改建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直管公房管理,指导全市公有住房管理和租赁工作;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承担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十七)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科。编制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组织拟订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安置房管理等规范性文件;统筹跨城区项目的协调工作,负责需要由市级实施的重大项目房屋征收具体工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负责开展全市房屋征收业务培训、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负责管理已取得拆迁许可的项目。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拆迁安置房管理等工作,指导城区开展建设、销售、分配等工作。
(十八)住房保障管理科。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指导保障性住房项目前期、建设,负责房源的筹集和调剂等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运营和后续动态管理等工作;拟订人才住房政策、人才住房房源筹集和分配管理等工作。
(十九)住房制度改革管理科。拟订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建立和完善政策性住房管理综合平台,实现政策性住房档案信息化和网上业务办理;督促落实全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建设计划;监督管理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及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负责房改房、全额集资建房的清退工作;负责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和房改资金的审核等管理工作;承担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负责推进落实房地产业经济发展指标;参与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验核并实施备案;指导监督房地产项目交付使用;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评估、经纪、咨询等)机构从业行为;实施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负责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城市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收集和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参与商品房价格管理;参与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参与确定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指标;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抵押、出租等土地二、三级市场管理,参与房地产市场管理。
(二十一)物业与资金管理科。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和房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拟订地方性物业管理和房产资金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指导监督各县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行业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行业标准,指导实施物业管理项目的服务等级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项目的创优考评工作;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指导监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指导监督物业行业协会活动;参与老旧小区整治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房产交易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改资金等资金的归集、使用,并实施监督;负责各类房产资金缴存比例、标准的动态调整;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使用、监督;负责指导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收益分配管理工作。
(二十二)房屋使用安全监管科。参与房地产项目交付使用监督;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依法交付使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白蚁防治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安全、白蚁防治的预警预报体系;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工作;负责全市房屋白蚁蚁情监测监控,指导白蚁防治新技术、新药物的推广应用;负责住宅室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参与竣工交付后的房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消防管理科。牵头拟订消防设计政策法规、技术规定;组织编制消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牵头研究消防设计重大技术问题;组织开展消防设计培训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
(二十四)信访督查科。承担信访、投诉受理、综治、维稳、督查督办、绩效考评工作;负责组织行政调解工作;牵头组织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二十五)财务科。负责编制机关、所属单位年度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落实;负责机关日常开支、财务核算、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统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负责监督采购工作;负责劳保费和墙改基金的财务核算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配合编制全市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和运行分析。
(二十六)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工队伍培训教育,统筹行业专业方面技术职称评审。
(二十七)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两新党组织并且开展工作。
(二十八)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十四)科学技术科(工程建设抗震办公室、总工程师办公室):552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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