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件规定,“青岛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可在本征收标准以内由各区、市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公布”,新《规定》删除了以上内容。各区(市)政府不再自行确定公布配套费政策,全市统一规范征收标准。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逐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业项目征收标准每平方米32元保持不变,非工业项目征收标准由每平方米274元调整为258元。降低征收标准,将进一步减轻企业金钱上的压力,促进青岛实体经济发展。
《规定》在坚持权责对等、统筹兼顾的同时,对配套费应用限制范围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应用限制范围分为两部分:一是建筑区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排水、再生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线土建、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二是从热源厂、站(含热源本体)至项目建筑区划红线的供热管网建设。调整应用限制范围,有利于集中资金,保障城市更新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不断的提高群众居住环境品质,增强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规定》明确,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统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浮山新区配套费征收、资本预算、年度预算等工作。对于明确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更好的履职尽责,提高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效率起到积极作用。
民之所盼,政之所向,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规定》对青岛配套费减免事项做了规范和统一。从老《规定》的9类建设项目扩展到合乎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等12类建设项目,经审核免征或减征配套费。发挥财政部门财会监督主责职能,强化对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人民防空、养老、托育、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等建设项目,应免尽免应减尽减,积极支持关系群众福祉的民生和公益项目建设,最大化发挥政策效能,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实实在在帮群众解难题、让群众享公平。